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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院抗诉支持屡陷官司的新闻媒体

1998-08-22 来源:光明日报 汪超 我有话说

今年4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就《工人日报》1994年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,大胆进行新闻批评而被判侵害名誉权一案,以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”为由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。这是我国政法机关首次为新闻界开展舆论监督所作出的控诉支持。被困扰4年的《工人日报》为争得其应有的新闻舆论监督权益将再次走上法庭,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。

这起侵权案的起因是,1994年《工人日报》刊登了一篇署名黄迅超、汪博天的长篇记实文章《深圳百万劳务工的呼唤》(以下简称《呼唤》)。在文章的部分段落中,作者据实反映了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(以下简称深汽贸)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刘兴中的一些问题。刘兴中认为是“无中生有,颠倒黑白”,给他的名誉造成了“极大的侵害”,给他精神上造成了“极大伤害”,同时也对深汽贸公司造成了“名誉侵害和损失”,于1994年2月7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《工人日报》登报赔礼道歉,并要求报社和黄、汪作者一起赔偿他个人损失30万元,同时赔偿深汽贸损失70万元。

值得一提的是,起诉后刘兴中曾找到《工人日报》,提出只要登报向他致歉即可“私了”此事,并表示,不这样解决,市领导那里也难以通过。而《工人日报》经重新派人进行核实调查,确认该文反映的问题证据充分,于是断然拒绝了对方的“求和”,相信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。

开庭前《工人日报》代理人曾前往福田区法院阅卷,发现原深圳市一位负责人在《呼唤》一文刊出后,未经调查就迅速作出批示,认定《工人日报》报道失实。耐人寻味的是,此批示竟出现在法院的案卷里,其影响和作用不言而喻。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:福田区法院审判员欧阳海媚到北京《工人日报》调查时,随行的竟是“深汽贸”办公室人员;当被告在法庭上出示证明刘兴中已有“经济违法”嫌疑材料时,审判长竟将其打断……。1995年2月8日,福田区法院判决:《工人日报》及黄、汪两人败诉,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联名在《工人日报》刊登启事,公开向刘兴中赔礼道歉,并向刘兴中赔偿人民币5万元。

鉴于上述情况,《工人日报》虽然对一审不服,但考虑到如果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,在当时的情况下,还可能遇到行政干预和各种阻力,还会败诉。于是决定不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,而直接向报纸所在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。申述于1995年5月30日开始,历尽曲折。1995年,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派出得力人员赴深圳调查取证,随后委托有关检察机关进行抗诉,但遭到回绝。此后,中央政法委、中纪委等有关领导也对此案进行了多次批示;《民主与法制》杂志以《一场耐人寻味的官司<工人日报>被诉名誉侵权案记实》一文详尽披露了这起“奇怪”的官司。

今年以来,全国政法机关在中央政法委部署下开展了求真务实的整顿工作,新闻媒体的舆论职能受到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再次督促下,今年4月10日,深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。该院认为:“《工人日报》发表的文章批评刘兴中动用公款超标准购买住房,对持不同意见下属打击报复等问题确有根据,基本属实,没有污辱刘兴中人格的内容,是进行舆论监督、行使新闻批评权利的正当行为,不构成侵害名誉权”。

4月28日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福田区法院再审,福田区原拟7月23日开庭。但《工人日报》却为此向深圳市中级法院、福田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。原因是:在《工人日报》败诉后,《民主与法制》刊登有关文章,对《工人日报》与刘兴中名誉侵权的纠纷进行了客观报道。福田区法院却认为此文对其“审理活动和实体判决结果肆意歪曲、诋毁,严重地损害了其名誉。”于是福田区法院又当起了原告,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起诉,又引出一案,结果是《民主与法制》败诉。由此可知,“《民主与法制》社被诉名誉侵权案”与“《工人日报》被诉名誉侵权案”是两个存在着连带利害关系的案件。此次再审直接涉及到福田区法院自身的利害关系。为此,原拟于7月23日重新开庭的日期延迟。

新闻监督是记者的天职,一个社会没有正确的舆论监督,将失去公正性,而记者却常常被报道者尤其是被批评报道者以“侵权”的名义推上法庭,近几年新闻单位屡陷官司的现象,的确发人深思。这起抗诉将为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律上争得一席之地,让新闻单位能更有力地维护新闻舆论监督的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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